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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8-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陕西省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以下简称四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有力促进系统企业在建设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和实现 “三强一富一美”奋斗目标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使全省经济发展、民主健全、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美好,实现发达强省的宏伟蓝图。全面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和竞争力,依据《陕西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以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 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主线,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为目标,以深化 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为中心,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促进企业四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为国有企业 可持续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国资委系统企业,是指由陕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或组织关系在陕西省国资委组织部的中央驻陕企业)。

第四条

  省国资委系统企业文明单位(以下称为委级文明单位)是指由省国资委党委授予企业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最高荣誉称号,是衡量企业四个文明建设共同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分为全国、省、市、县(市、区)四级,本办法中的委级文明单位为市级文明单位。

第六条

  省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称省国资委文明委)和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主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省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国资委文明办)负责对企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直接进行调研指导、检查督促、考核评比、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予命名表彰或处罚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条件

第七条

  委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创建工作扎实推进。企业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把业务工作与创建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在创建活动中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创建工作机构健全,队伍稳定,规划详实,目标明确,经费有保障。创建工作制度健全,责任层层落实,形成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个部门积极参与的创建工作格局。持续开展“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干部职工参与广泛,实际效果明显。

  (二)班子建设坚强有力。领导班子成员能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扎实推进“四好班子”创建活动,引领企业科学发展能力强。班子成员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等制度,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干部职工公认程度较高。有效落实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渠道畅通,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充分。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厂务公开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思想教育持续深入。切实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思想政治工作成效明显,干部职工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素质高。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活动,大力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干部职工道德修养好。大力推行岗位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充分发挥好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形成敬业爱岗的良好氛围。

  (四)文化建设成效明显。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有建设规划或纲要,形成具有本企业特色的理念体系。企业文化与生产经营管理相融共进,干部职工对企业文化认同感强,企业软实力得到明显提升。深入开展学习型企业创建活动,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干部职工的工作能力强。积极推进和谐文化建设,经常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企业风气文明健康科学。

  (五)经营管理业绩突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断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精细化管理,注重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生产经营好,能够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要求,圆满完成规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值,经营业绩居全省或行业领先地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六)企业社会形象良好。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服务优质规范,行风测评满意率高。环保宣传教育成效明显,企业环境整洁优美,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企业稳定,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邪教活动,无计划外生育,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情况良好。热心支持公益事业,社会责任意识强,社会及职工满意度较高。

第八条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委级文明单位:

  (一)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有违纪违法案件,受到党内、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企业领导责任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三)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企业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五)企业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

第三章 申报评选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按照主管部门考核、群众评议和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和检查验收相结合的原则,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评选质量。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产生实行“逐级升级”。凡申报委级文明单位的企业,必须是上年度已被命名为县(市、区)级的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委级文明单位的企业,经自查符合申报条件,须以党委名义向省国资委文明办提出创建申请;子企业向集团公司党委提出创建申请,由集团公司党委初验合格后向省国资委文明办推荐。

第十二条

  创建委级文明单位的企业,要向社会公示创建目标、规划、步骤和措施,并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公示可采取企业驻地公告、当地电视台、报纸和网上公示等形式。

第十三条

  申报委级文明单位的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创建文明单位申请报告;创建文明单位规划、实施方案和创建活动图片、音像、文字等资料;近两年来创建工作情况汇报。子企业申报委级文明单位,在提供以上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交集团公司党委初验原始材料和推荐报告。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文明办依据《陕西省省属企业文明单位测评标准》(见附件),采取听汇报、查看资料、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等形式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检查,并将结果报省国资委文明委审核。

第十五条

  省级文明单位由省国资委文明办在各企业申报的基础上,在已命名两年以上的委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提出推荐建议名单,经省国资委文明委研究同意后,向省文明办推荐。

第十六条

  全国文明单位由省国资委文明委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省文明办的要求,在已经命名的省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系统企业可自行组织企业内部的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并将有关创建情况报省国资委文明办备案。

  第四章 命名表彰

第十八条

  委级文明单位的命名由省国资委文明办提出建议名单,经省国资委文明委研究审核通过后,由省国资委党委予以命名表彰。对在一个时期有突出贡献,在省国资委系统(或全国、全省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有影响的单位,可破格晋升。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于命名后的文明单位,可一次性发给员工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奖金,予以鼓励;对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委级文明单位称号实行期限制,四年期满后应降一级重新申报。凡未申报或申报后未被确认的,不再享有委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委级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省国资委文明办每两年对委级文明单位复查一次并通报结果。对复查中出现工作质量下降或出现其他问题,应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称号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期限内委级文明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收回奖牌。

  (一)领导班子成员因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问题,受到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

  (二)企业效益明显下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和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发生严重的政治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等,综合治理情况差,职工群体性闹事或群体性集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六)忽视环境整治和建设,“三废”排放严重超标的。

  (七)存在其他问题命名机关认为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

第二十三条

  凡被撤销委级文明单位称号的企业,经过两年以上时间创建并达到文明单位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文明单位。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名称变更,如法人资格不变,须重新备案确认;企业解散,其文明单位称号相应消失;企业分立,若原企业是期限内委级文明单位,须降一级分别重新申报;企业合并,若被合并的企业均系期限内委级文明单位,重新合并后文明单位称号自行消失,可降一级重新申报;若被合并的企业有一家不是委级文明单位,合并后其文明单位称号自行消失,须重新创建。

第二十五条

  委级文明单位若发生企业名称变更、解散、分立、合并等情况或工作水平下降、发生重大问题等情况,要及时报省国资委文明办,不得隐瞒。

第二十六条

  委级文明单位每年年底要向省国资委文明办书面汇报创建情况,共同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提升创建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国资委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